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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

2015年,审计机关会计审计准则编制委员会编制或修订了如下会计审计准则,要求社会成员知晓该准则全文,以便在审计中使用。 .

上述标准的全文可通过社区网站、审核机构网站或上述出版物(审核机构的出版物)获取。

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第4号

储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修订版)

该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财务期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务报表。

标准修订原因: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协调一致,并对之前的准则进行改进。

主要变化:

– 在本准则中,准备金、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名称已被或有事项的名称取代。

在新准则中,对准备金、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了定义。 但是在以前的标准中,只定义了可能的事件。

– 在之前的标准中,由于未来事件而产生的债务或资产的减少被分为三组:很可能、可能和不太可能。在新标准中,很可能的负债以准备金的形式定义,可能和不太可能负债也被视为或有负债。

– 在本准则中,如果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显着,则需要计算现值来确认储备。

在新准则中,对无利可图的合同和重组费用提出了要求。

目标:

该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对储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使用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并在附注中披露足够的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性质、时间和财务报表的金额标准。

会计准则第5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384 年修订)

该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财务期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务报表。

标准修订原因: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协调一致,并对之前的准则进行改进。

主要变化:

与之前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与第 10 和 11 段中提出的拟议股息有关。 根据这些段落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批准的股利或拟派发的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日不确认为负债。

目标: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定以下要求:

A- 财务报表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调整的情况,以及

B-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批准日的信息披露,同样根据本准则,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使用持续经营假设不恰当,企业实体应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准则第18号

合并财务报表和投资会计

在附属业务单位

(1384 年修订)

该标准于 138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财务期间从 138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务报表。

修订标准的原因: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协调一致,并对之前的准则进行改进。

主要变化:

– 按照原标准,主营业务单位持有其他主营业务单位90%以上股份的,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无需报送合并财务报表,条件为90 %已在新标准中删除,但其他条件均根据第 6 条标准已添加。

– 本准则取消了在存在严重和长期限制的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因为如果该限制导致失去控制权,则投资实体不符合子公司业务实体的定义,并且因此不受合并限制。但是,如果尽管存在限制,控制仍然存在,则主要业务单元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修订后的准则中,少数股权以购买日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净额为基础计量,原准则中,少数股权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 为了在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对业务部门的投资,从现在开始不允许使用净值法。 在以前的标准中,允许使用这种方法。

目标:

本准则的目的是要求主要业务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提供有关业务单位集团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使集团控制的资源、义务集团的地位和利用集团资源取得的成果表现为单一的经济特征。 本标准是在假设集团的业务单位是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制定的。 但其要求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业务单位。

会计准则第19号

商业组合

(1384 年修订)

该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财务期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务报表。

修订标准的原因:

此次修订旨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更加协调一致

Ray 和以前的标准的改进已经完成。

主要变化:

——按照原标准,允许经营单位采用收购和利益联合两种方式进行企业合并。 在新标准中,取消了利益合并的方法。

– 修订后的准则中,少数股东按照子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净额计量。 原准则中少数股东按照账面金额计算。

– 购买方应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低于成本价的部分,按照其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确认为收益。 因此,本准则去除了负商誉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目标:

会计准则第28号

一般保险活动

该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财务期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务报表。

目标: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定购买直接和间接一般保险的保险费、损害赔偿和费用的会计方法,以及在保险公司和机构的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此类活动的信息。 本准则未替代的适用于一般保险活动的其他会计准则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保险和定期人寿保险活动,不适用于其他人寿保险。

审计标准

审核标准

第 50 节:审计证据

(1384 年修订)

本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审计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部分的目的是就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证据的类型、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获取此类证据的方法提供必要的标准和指南。

为了使审计师能够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并据此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师必须获取充分和适当的证据。

审核标准

第 50-1 节:审计证据 – 特定项目

(代替第50条的附件)

本准则于 2015 年 7 月批准,适用于审计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节的目的是提供标准和财务指导,除了审计证据标准文本中规定的内容外,还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披露的某些特定项目的标准和财务指南。

这些准则和指南的应用有助于审计师获取有关财务报表中某些特定项目和上述报表中其他披露的审计证据。

本标准的目标是与企业合并的财务报告相关的一些要求。 根据该准则,所有企业合并都必须使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购买方以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除此之外,还对商誉进行确认和摊销,并进行减值测试。